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聘僱及解聘僱 ( 104 年 10 月 26 日)
第15條
聘用或約僱人員離職,應自解除職務、停職、解聘(僱)或核准辭職之通 知書到達次日或指定日生效;離職人員於收到通知書後,應即辦理移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