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聘僱及解聘僱 ( 104 年 10 月 26 日)
第13-1條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六條規定辦理留職停薪者,其留職停薪期間所遺業 務,得報經本部工業局同意,僱用職務代理人;其等級及敘薪比照約僱人 員辦理,但不適用薪級提敘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