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聘僱及解聘僱 ( 104 年 10 月 26 日)
第12條
管理機構執行長、主任不得聘(僱)用其配偶、三親等內血親及姻親,對 於該機構各級主管人員之配偶、三親等內血親及姻親在同一單位亦不得聘 (僱)用。

前項情形,在各該主管接任前已聘(僱)用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