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園區管理機構委託經營管理辦法  ( 99 年 08 月 17 日)
第9條
公民營事業擬訂及調整各項設施之維護費或使用費費率時,應參照下列因 素,並依本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報核:

一、經營管理之成本。

二、經營管理之收入。

三、經營管理之年限。

四、物價水準。

五、合理利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