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園區管理機構委託經營管理辦法
( 99 年 08 月 17 日)
第5條
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前條公開程序時,應公告 下列事項:
一、委託經營管理範圍及期間。
二、委託經營管理條件。
三、申請之資格及程序。
四、委託期限屆滿時,得優先委託經營管理之條件或其他限制。
五、其他相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