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園區管理機構委託經營管理辦法
( 99 年 08 月 17 日)
第4條
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委託公民營事業成立管理機構 辦理第二條規定業務時,應依公開程序辦理之。
前項公民營事業以依公司法設立之公司為限。
第一項程序,視委託性質,準用政府採購法或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有 關申請及審核程序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