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園區管理機構委託經營管理辦法  ( 99 年 08 月 17 日)
第3條
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委託其他機關辦理前條業務時 ,其委託業務範圍、權利義務及其他相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與受託機關協商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