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園區管理機構委託經營管理辦法  ( 99 年 08 月 17 日)
第14條
公民營事業於經營管理期間屆滿時,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 管機關得就歷年執行績效優良者,優先委託其繼續經營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