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園區管理機構委託經營管理辦法  ( 99 年 08 月 17 日)
第13條
公民營事業於經營管理期間,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應予監督、考核及評估執行績效;必要時,得予以輔導及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