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區移交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接管辦法
( 99 年 07 月 19 日)
第6條
中央主管機關於前條移交接管作業計畫訂定後,應辦理公告;其公告應包 括下列事項:
一、移交接管之工業區。
二、接管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三、移交接管範圍。
四、移交接管生效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