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區移交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接管辦法  ( 99 年 07 月 19 日)
第5條
工業區之移交接管,由中央主管機關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共同成 立工作小組,訂定移交接管作業計畫,並據以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