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凍空調業管理條例  總則 ( 93 年 04 月 14 日)
第4條
本條例用語定義如下:

一、冷凍:可降低溫度至攝氏零度以下之設備。

二、冷藏:可降低溫度至攝氏零度以上拾度以下之設備。

三、空氣調節:可控制及調整室內空氣溫度、濕度等品質之設備。

四、環境控制:提供產業製程等需要之室內環境控制設備。

五、潔淨室:控制環境中之空氣微粒、微生物、溫度、濕度、氣壓、氣壓 流動型態、氣流運動等環境因子之特殊空氣處理設備。

六、冰水主機:提供冷凍空調系統及製程所需冰水或鹵水之製冷設備。

七、儲能設備:可提供冷凍、冷藏、或空氣調節所需之儲槽設備。

八、通風換氣:可將空氣輸入或移出空間之空氣調節設備。

九、專任技術士:領有冷凍空調裝修技術士證照人員。

十、專任技師:領有冷凍空調工程技師、電機工程技師或機械工程技師證 書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