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凍空調業管理條例  總則 ( 93 年 04 月 14 日)
第1條
為推動國家能源政策,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提昇冷凍空調業技術水準,促 進冷凍空調產業升級,淨化室內空氣品質,保障全體國民健康,特制定本 條例。

第2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 市) 為縣 (市) 政府。

第3條
本條例所稱冷凍空調業,係指從事冷凍、冷藏、空氣調節、環境控制、潔 淨室、冰水主機、儲能設備、通風換氣設備等之製造及其相關工程之規劃 、設計、監造、鑑定、檢驗、施工、安裝、測試、維護、保養等項目之事 業。

前項相關工程之規劃、設計、監造應依照技師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一項設備,非供公眾使用者,其簡易之設計、監造、安裝或保養,不受 本條例規範。

第4條
本條例用語定義如下:

一、冷凍:可降低溫度至攝氏零度以下之設備。

二、冷藏:可降低溫度至攝氏零度以上拾度以下之設備。

三、空氣調節:可控制及調整室內空氣溫度、濕度等品質之設備。

四、環境控制:提供產業製程等需要之室內環境控制設備。

五、潔淨室:控制環境中之空氣微粒、微生物、溫度、濕度、氣壓、氣壓 流動型態、氣流運動等環境因子之特殊空氣處理設備。

六、冰水主機:提供冷凍空調系統及製程所需冰水或鹵水之製冷設備。

七、儲能設備:可提供冷凍、冷藏、或空氣調節所需之儲槽設備。

八、通風換氣:可將空氣輸入或移出空間之空氣調節設備。

九、專任技術士:領有冷凍空調裝修技術士證照人員。

十、專任技師:領有冷凍空調工程技師、電機工程技師或機械工程技師證 書者。

第5條
冷凍空調業非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許可,領有登記證書, 並於一個月內加入冷凍空調工程工業同業公會,不得營業。

公會對於前項入會之申請,不得無故拒絕。

第6條
冷凍空調業之許可、登記、撤銷或廢止許可、撤銷或廢止登記、停業、歇 業、獎懲、登記證書等相關業務事項,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或委辦直轄市 、縣 (市) 主管機關辦理。

第7條
冷凍空調業應本專業知識,誠實執行業務,對於所受指定或委託之事件, 不得有違反其業務上應盡義務之不正當行為。

冷凍空調業者如因過失,致委託人或利害關係人受有損害時,應負賠償之 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