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凍空調業管理條例  獎懲 ( 93 年 04 月 14 日)
第21條
冷凍空調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按其情節輕重,予以警告或處以三個月以 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

一、將冷凍空調業登記證書交由他人使用從事冷凍空調業者。

二、擅自減省工料或因疏失而發生危險,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者。

三、工程投標有違法情事,負責人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者。

四、禁止其專任技術士配合中央主管機關通知,參加技術規範或講習者。

五、其他違反本條例規定者。

冷凍空調業受警告處分三次者,予以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於五 年內受停業處分期間累計滿三年者,廢止其登記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