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凍空調業管理條例  獎懲 ( 93 年 04 月 14 日)
第20條
冷凍空調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未依第五條第一項加入冷凍空調工程工業同業公會而執行業務者。

二、未依第九條聘僱專任技師、專任技術士而執行業務者。

三、未依第十條第二項規定,申請展延或拒絕、妨礙或規避展延者。

四、自行停業、受停業處分、復業或歇業時,未依第十一條規定辦理者。

冷凍空調業有前項第一款、第二款情事者,並得勒令停業及通知限期補辦 手續,屆期不補辦而繼續營業者,得按次連續處罰。有前項第三款情事, 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補辦手續,屆期不補辦者,得按次連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