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工廠建築及設備設廠標準  食品工廠之基本共同標準 ( 103 年 03 月 05 日)
第8條
食品工廠應具備下列其他處理設施及設備:

一、洗手消毒室、原料處理場、加工或調理場、包裝室等場所內,應設置 足夠數量之不透水垃圾桶。廠區內並應設置具有分類功能之固體廢棄 物貯存設施。

二、凡有直接危害人體健康及食品安全衛生之化學藥品、放射性物質、有 害微生物、腐敗物等,應設專用貯存設施。

三、凡因製造食品所產生之廢氣、異臭等不良氣味,應妥善處理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