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工廠建築及設備設廠標準  食品工廠之基本共同標準 ( 103 年 03 月 05 日)
第5條
食品工廠之廠區環境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廠區內應築有通暢之排水溝,空地應舖設混凝土、柏油或予以綠化, 不得有塵土飛揚,環境應隨時保持清潔,地面應隨時清掃、保持清潔 。

二、排水系統應經常清理,保持暢通,不得有異味。

三、禽畜、寵物等應予管制,並有適當的措施以避免污染食品,員工宿舍 應與作業場所完全隔離並分別設置出入口。

四、應實施有效之病媒防治措施。

第6條
食品工廠得包括辦公室、原料處理場、加工或調理場、檢驗或研究室、包 裝室、倉庫、機電室、鍋爐室、修護室、更衣室、洗手消毒室、餐廳、員 工休息室、員工宿舍及廁所等。凡使用性質或清潔程度要求不同之場所, 應個別設置或有效隔離及管理,其建築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牆壁與支柱:原料處理場、加工或調理場等建築物之牆壁與支柱面應 為白色或淺色,離地面至少一公尺以內之部分應使用非吸收性、不透 水、易清洗之材料舖設,其表面應平滑無裂縫並經常保持清潔,不得 有納垢侵蝕等情形。

二、地面:原料處理場、加工或調理場、內包裝室建築物之地面,應採非 吸收性、不透水且耐酸鹼、耐磨之材料舖設。地面應有良好之排水斜 度及排水系統,無積水之虞。

三、樓板或天花板:應為白色或淺色、易清掃、可防止灰塵積儲之構築, 且不得有長黴納垢或成片剝落等情形發生。食品暴露之正上方樓板或 天花板不得有結露現象,並保持清潔、良好維修之狀態。

四、光線:食品工廠之廠房除倉庫以外,其他各項建築物應有足夠的光線 ,工作台面或調理台面應保持二百米燭光以上,機器設備台面應保持 一百米燭光以上,使用之光源應不致改變食品之顏色,照明設備應保 持清潔以避免污染食品。

五、通風:廠房建築物應通風良好,視需要裝設風扇、抽風機等有效換氣 設備。且通風口應有防止病媒侵入之設施。如有密閉之加工室或包裝 室,則應有空調設備。

六、出入口、門窗及其他孔道:應以非吸收性、易清洗、不透水堅固材料 製作,並應設置防止病媒侵入之設施。

七、排水系統:應有完整暢通之排水系統,排水溝應有攔截固體廢棄物之 設施,出口處並應有防止病媒侵入之設施。

八、倉庫:原料倉庫及成品倉庫應分別設置或予獨立,庫內地面應較庫外 為高,並採用不透水材料建築,庫內所設之棧板須足以配合存貨及生 產作業之需要。

九、廁所: (一) 廁所之設置地點應防止污染水源。 (二) 廁所不得正面開向食品作業場所,但如有緩衝設施及有效控制空氣 流向以防止污染者,不在此限。 (三) 應有良好之通風、採光、防蟲、防鼠等設施,並備有流動自來水、 清潔劑、烘手器或擦手紙巾等之洗手、乾手設施及垃圾桶。 (四) 應有如廁後應洗手之標示。

十、更衣室:食品工廠視其需要得設置更衣室,更衣室應設於加工調理場 旁適當位置並與食品作業場所隔離,男女更衣室應分開,室內應備有 更衣鏡、潔塵設備及數量足夠之個人用衣物櫃及鞋櫃等。

十一、洗手消毒室:食品工廠視其需要得設置洗手消毒室,其應與加工調 理場或內包裝室相鄰,並設置數量足夠之洗手及乾手設施。洗手設 施應符合第七條第一項第八款之規定。

十二、病媒防治:不得發現有病媒或其出沒之痕跡。

第7條
食品工廠之設備、用具及用水、用冰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食品在製造過程中可能接觸食品之容器、器具及有關食品製造之設備 ,不可使用鉛、銅及有毒化學材料之物品。

二、廠內各種食品製造之設備應有系統排列,保持適當距離和足夠操作之 工作空間。容器、器械等用具,應有清潔衛生之存放場所。

三、食品工廠應具備足夠數量之工作服、工作帽或髮網、手套等供給製造 人員穿戴。

四、原料處理場、加工或調理場、廁所、洗手消毒室、員工休息室及餐廳 等進出口處或適當位置,應設有洗手台及足夠數量之水龍頭供員工洗 手使用。其最低數不得少於該工作場所最高工作人員之十分之一。凡 人數超過二百人時,其超過部分為二十分之一。洗手台內外應使用易 清洗不透水材料構築。

五、食品工廠直接用於食品製造之用水、用冰之水質應符合飲用水標準, 非使用自來水者,應設置淨水或消毒設施。食品工廠使用地下水源者 ,應與化糞池、廢棄物堆置場所等污染源保持至少十五公尺以上之距 離。食品工廠之蓄 (受) 水池應為不透水構造物,其設置地點應距污 穢場所、化糞池三公尺以上。

六、食品工廠不得使用多氯聯苯或含有多氯聯苯之化學物質及任何有毒之 熱媒。

七、飲用水與非飲用水之管路系統應完全分離,出水口並應明顯區分。

八、洗手設施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洗手及乾手設備之設置地點應適當,數目足夠,且備有流動自來水 、清潔劑、乾手器或擦手紙巾。必要時,應設置適當的消毒設施。 (二) 洗手消毒設施之設計,應能於使用時防止已清洗之手部再度遭受污 染,並於明顯之位置懸掛簡明易懂的洗手方法標示。

第8條
食品工廠應具備下列其他處理設施及設備:

一、洗手消毒室、原料處理場、加工或調理場、包裝室等場所內,應設置 足夠數量之不透水垃圾桶。廠區內並應設置具有分類功能之固體廢棄 物貯存設施。

二、凡有直接危害人體健康及食品安全衛生之化學藥品、放射性物質、有 害微生物、腐敗物等,應設專用貯存設施。

三、凡因製造食品所產生之廢氣、異臭等不良氣味,應妥善處理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