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工廠建築及設備設廠標準  食品工廠之基本共同標準 ( 103 年 03 月 05 日)
第6條
食品工廠得包括辦公室、原料處理場、加工或調理場、檢驗或研究室、包 裝室、倉庫、機電室、鍋爐室、修護室、更衣室、洗手消毒室、餐廳、員 工休息室、員工宿舍及廁所等。凡使用性質或清潔程度要求不同之場所, 應個別設置或有效隔離及管理,其建築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牆壁與支柱:原料處理場、加工或調理場等建築物之牆壁與支柱面應 為白色或淺色,離地面至少一公尺以內之部分應使用非吸收性、不透 水、易清洗之材料舖設,其表面應平滑無裂縫並經常保持清潔,不得 有納垢侵蝕等情形。

二、地面:原料處理場、加工或調理場、內包裝室建築物之地面,應採非 吸收性、不透水且耐酸鹼、耐磨之材料舖設。地面應有良好之排水斜 度及排水系統,無積水之虞。

三、樓板或天花板:應為白色或淺色、易清掃、可防止灰塵積儲之構築, 且不得有長黴納垢或成片剝落等情形發生。食品暴露之正上方樓板或 天花板不得有結露現象,並保持清潔、良好維修之狀態。

四、光線:食品工廠之廠房除倉庫以外,其他各項建築物應有足夠的光線 ,工作台面或調理台面應保持二百米燭光以上,機器設備台面應保持 一百米燭光以上,使用之光源應不致改變食品之顏色,照明設備應保 持清潔以避免污染食品。

五、通風:廠房建築物應通風良好,視需要裝設風扇、抽風機等有效換氣 設備。且通風口應有防止病媒侵入之設施。如有密閉之加工室或包裝 室,則應有空調設備。

六、出入口、門窗及其他孔道:應以非吸收性、易清洗、不透水堅固材料 製作,並應設置防止病媒侵入之設施。

七、排水系統:應有完整暢通之排水系統,排水溝應有攔截固體廢棄物之 設施,出口處並應有防止病媒侵入之設施。

八、倉庫:原料倉庫及成品倉庫應分別設置或予獨立,庫內地面應較庫外 為高,並採用不透水材料建築,庫內所設之棧板須足以配合存貨及生 產作業之需要。

九、廁所: (一) 廁所之設置地點應防止污染水源。 (二) 廁所不得正面開向食品作業場所,但如有緩衝設施及有效控制空氣 流向以防止污染者,不在此限。 (三) 應有良好之通風、採光、防蟲、防鼠等設施,並備有流動自來水、 清潔劑、烘手器或擦手紙巾等之洗手、乾手設施及垃圾桶。 (四) 應有如廁後應洗手之標示。

十、更衣室:食品工廠視其需要得設置更衣室,更衣室應設於加工調理場 旁適當位置並與食品作業場所隔離,男女更衣室應分開,室內應備有 更衣鏡、潔塵設備及數量足夠之個人用衣物櫃及鞋櫃等。

十一、洗手消毒室:食品工廠視其需要得設置洗手消毒室,其應與加工調 理場或內包裝室相鄰,並設置數量足夠之洗手及乾手設施。洗手設 施應符合第七條第一項第八款之規定。

十二、病媒防治:不得發現有病媒或其出沒之痕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