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廠管理輔導法  登記及設立許可 ( 103 年 01 月 22 日)
第9條
設立工廠所使用之土地,以利用都市計畫工業區、非都市土地編定為丁種 建築用地、依法編定開發之工業區或其他依法令規定可供設廠之土地為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