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廠管理輔導法  登記及設立許可 ( 103 年 01 月 22 日)
第7條
工廠應以其隸屬之事業名稱為廠名;一事業於同一直轄市、縣(市)、科 學工業園區、加工出口區、自由貿易港區、農業科技園區及其他經行政院 核定之特定區內有二廠以上者,應標示廠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