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廠管理輔導法  附則 ( 103 年 01 月 22 日)
第37條
工廠申請設立許可、登記或變更設立許可、登記及工廠負責人或利害關係 人申請抄錄或證明工廠登記事項,應繳納審查費、登記費、抄錄費、證明 書費;其收費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