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廠管理輔導法  附則 ( 103 年 01 月 22 日)
第36條
本法修正施行前,製造、加工或使用危險物品達管制量以上之既有工廠, 於本法修正施行後,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期限,申報其所有之危險物 品、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本法修正施行前,使用經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或許可再利用之易燃性 廢棄物為原料從事製造、加工之工廠,於本法修正施行後,應依中央主管 機關公告之期限,按月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其原料儲存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