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廠管理輔導法  罰則 ( 103 年 01 月 22 日)
第32條
工廠違反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者,主管機關應令其限期辦理變更登記;屆 期不辦理或依法不准辦理者,處工廠負責人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二萬五千元 以下罰鍰;屆期仍不遵行者,得按次連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