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廠管理輔導法  罰則 ( 103 年 01 月 22 日)
第29條
製造、加工或使用危險物品達管制量以上之工廠,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 規定,未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者,處工廠負責人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 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不遵行者,得按次連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