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廠管理輔導法  登記及設立許可 ( 103 年 01 月 22 日)
第17條
中央主管機關基於工業均衡發展、資源合理利用、生態環境及公共利益維 護,或因應國際公約、協定等政策需要,得採行下列措施:

一、於許可工廠設立或核准登記時附加負擔。

二、擇定產品或地區,公告停止受理工廠之新設或既有工廠之擴充。

三、擇定產品或地區,公告強制既有工廠減量生產或停止生產。

前項第一款之負擔之態樣,應依工廠種類、產品項目、經營方式或其他因 政策需要採行之措施分別附加之;其附加負擔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 之。

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公告,應由中央主管機關報行政院核定後為之。

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強制既有工廠減量生產或停止生產者,政府得予補償 ;其補償範圍、基準、程序及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