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廠管理輔導法  登記及設立許可 ( 103 年 01 月 22 日)
第13條
工廠申請設立許可或登記,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廠名、廠址。

二、工廠負責人姓名及其住所或居所。

三、產業類別。

四、主要產品。

五、生產設備之使用電力容量、熱能及用水量。

六、廠房及建築物面積。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應登記之事項。

前項第三款產業類別,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