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
本條例所稱先驅化學品工業原料,係指可流供製造毒品之原料,依其特性
分為二類,其品項如下:
一、甲類(參與反應並成為毒品之化學結構一部分者或經主管機關公告列
入之製毒化學品):醋酸酐(乙酐)、苯醋酸、氨茴酸(鄰 -胺基苯
甲酸)、2-乙醯胺基苯甲酸(N-乙醯-鄰-胺基苯甲酸)、異黃樟油素
、胡椒醛(3,4-亞甲基二氧基苯甲醛)、黃樟油素、1-(1,3-苯並
二噁茂-5-基)-2-丙酮、六氫啶、亞硫醯氯、氯化鈀、紅磷、碘、
氫碘酸、次磷酸、甲胺、苯乙等項(如附表一)。
二、乙類(參與反應或未參與反應並不成為毒品之化學結構一部分者):
比重達 1.2 或濃度達 39.1 w/w%之氯化氫(鹽酸)、比重達 1.8
4 或濃度 95 至 98 w/w%之硫酸、過錳酸鉀、甲苯、二乙醚(乙醚
)、丙酮、丁酮(甲基乙基酮)、苯甲酸乙酯等項(如附表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