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驅化學品工業原料之種類及申報檢查辦法  ( 106 年 06 月 05 日)
第1條
本辦法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三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 定之。

第2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經濟部。

經濟部得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託直轄市、縣 (市) 政府、科學園區管理局或 民間團體等機關、團體辦理本辦法之執行事項。

第3條
本條例所稱先驅化學品工業原料,係指可流供製造毒品之原料,依其特性 分為二類,其品項如下:

一、甲類(參與反應並成為毒品之化學結構一部分者或經主管機關公告列 入之製毒化學品):醋酸酐(乙酐)、苯醋酸、氨茴酸(鄰 -胺基苯 甲酸)、2-乙醯胺基苯甲酸(N-乙醯-鄰-胺基苯甲酸)、異黃樟油素 、胡椒醛(3,4-亞甲基二氧基苯甲醛)、黃樟油素、1-(1,3-苯並 二噁茂-5-基)-2-丙酮、六氫啶、亞硫醯氯、氯化鈀、紅磷、碘、 氫碘酸、次磷酸、甲胺、苯乙等項(如附表一)。

二、乙類(參與反應或未參與反應並不成為毒品之化學結構一部分者): 比重達 1.2 或濃度達 39.1 w/w%之氯化氫(鹽酸)、比重達 1.8 4 或濃度 95 至 98 w/w%之硫酸、過錳酸鉀、甲苯、二乙醚(乙醚 )、丙酮、丁酮(甲基乙基酮)、苯甲酸乙酯等項(如附表二)。

第4條
先驅化學品工業原料之申報及檢查,包括該項工業原料之輸出入、生產、 銷售、使用、貯存之流程、數量及場所等有關事項。

第5條
依本辦法應申報及接受檢查之廠商,係指從事先驅化學品工業原料之輸出 入、生產、銷售、使用或貯存之公司、合夥或獨資之工商行號。

第6條
廠商應將先驅化學品工業原料,依下列事項,自行登錄,詳列簿冊,以備 檢查:

一、甲類之輸出入、生產、銷售、使用、貯存之流程、種類、數量、場所 、交易廠商、報單號碼及發票號碼。

二、乙類之輸出入、種類、數量、場所、交易廠商、報單號碼及發票號碼 。

廠商對於前項甲類先驅化學品工業原料,應於每季結束後一個月內將其上 一季之簿冊影本,向主管機關或其委託、授權之機關、團體申報。

本辦法所規定之簿冊格式由主管機關另以公告訂之,修正時亦同。

第6-1條
廠商不為申報或申報不實者,主管機關得令其按月申報。

前項廠商已依處分按月申報後,主管機關得視情形廢止該按月申報之處分 。

第7條
主管機關得檢查廠商之簿冊及場所,廠商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檢查方式採不定期抽查,由主管機關或其委託、授權之機關、團體派員抽 查,其檢查重點如下:

一、生產用料日報表及月報表。

二、原料及成品進出倉帳冊。

三、交易單據及簿冊。

四、輸出入等相關證明文件。

五、生產製造及貯存場所。

主管機關或其委託、授權之機關、團體派員進入工廠及營業場所時,應出 示證明文件。

廠商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時,主管機關或其委託、授權之機關、團體得 請當地警察機關協助辦理檢查事宜。

第8條
本辦法第六條所規定之簿冊及登錄之憑證等,應保存三年。

第9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年四月二十九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年七月一日 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二十四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四年 五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