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師法  附則 ( 100 年 06 月 22 日)
第57條
技師執業執照之核發、撤銷、廢止、註銷、技師執業登記事項之記載、技 師之獎勵、懲戒及處罰,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辦直轄市、縣(巿)主管機關 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