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接地電阻 ( 106 年 10 月 24 日)
第33條
接地系統之設計,應使人員之危險降至最低,並應具有低接地電阻,使電 路保護裝置能適當動作。接地系統可由埋入之導體(線)及接地電極組成 。

第34條
接地系統應依工程實務設計,以抑制接觸電壓、步間電壓、網目電壓及轉 移電壓。供電站接地系統之強化,可由多根埋設之導體(線)、接地電極 或由兩者互連組合而成。

第35條
多重接地系統之中性導體(線)應具有足夠之線徑及安培容量以滿足其責 務,並在每個變壓器處及有足夠數量之附加地點,連接至設置電極或既設 電極,除各接戶設施之接地點不計外,使設置電極或既設電極於整條線路 上每一‧六公里或一英里合計至少有四個接地點。但遇有地下水之處,若 中性導體(線)有滿足其責務所需之線徑與安培容量,並符合第十一條第 二款規定者,不在此限。

第36條
用於單點被接地,即單一被接地或△系統之個別設置電極,其接地電阻應 符合第三十三條規定,且不超過二十五歐姆。

若單一電極之電阻不符合前項規定者,應使用第三十四條規定之接地方法 。

第37條
配電設備之外殼、比壓(流)器二次側保護網、保護線及鋼桿、鋼塔等, 其接地電阻不得大於一百歐姆。鋼桿、鋼塔本身之接地電阻在一百歐姆以 下時,得不另裝接地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