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供電電纜通則 ( 106 年 10 月 24 日)
第236條
地下供電電纜應符合我國國家標準(CNS )、國際電工技術委員會(IEC )標準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標準,並經試驗合格,始得採用。

第237條
地下供電電纜之導體、絕緣體、被覆、外皮及遮蔽層之設計及裝設,應將 電纜在裝設及運轉時,預期會產生之機械、熱、環境及電氣等應力納入考 量。

第238條
地下供電電纜之設計及生產應在製造、捲繞、倉儲、搬運及裝設過程中, 能保持規定之尺寸及結構之完整性。

第239條
地下供電電纜、電纜配件及接頭之設計及裝設,應能保護其每一構成組件 不因其他相鄰設施而受損。

第240條
地下供電電纜之導體、絕緣體及遮蔽層,其設計應能耐受預期故障電流之 大小及持續時間。但鄰近故障點者,不在此限。

地下供電電纜配件及接頭準用前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