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開挖及回填 ( 106 年 10 月 24 日)
第222條
管溝溝底應為穩固、堅實或相當程度平整。若於岩石處開挖管溝,管路應 敷設於經夯實之回填保護層上。

第223條
回填物不得有可能損壞管路系統之物質。

距管路表面一百五十毫米或六英寸以內之回填物中,不得有直徑一百毫米 或四英寸以上之堅硬固體物或容易損壞管路邊緣之尖銳物質。

距管路表面超過一百五十毫米或六英寸之回填物中,不得有直徑二百毫米 或八英寸以上之堅硬固體物。

回填物應妥予夯實。但回填物之物質特性不需予夯實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