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詞定義 ( 106 年 10 月 24 日)
第7條
本規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供電線路:指用於傳送電能之導線及其所需之支撐或收納構造物。超 過四百伏特之訊號線在本規則中視為供電線路,四百伏特以下之訊號 線係依電力傳送功能架設與操作者,視為供電線路。

二、通訊線路:指導線與其支撐或收納構造物,用於傳送調度或控制訊號 或通訊服務上,其操作電壓對地四百伏特以下或電路任何二點間電壓 七百五十伏特以下,且其傳送之功率一百五十瓦特以下。在九十伏特 以下交流電或一百五十伏特以下直流電下操作時,系統所傳送之功率 則不設限。在特定情況下,通訊電纜內之電路僅單獨供電給通訊設備 ,該電路可超過前述限制值。

三、接戶點:指電業供電設施與用戶配線間之連接點。

四、設備:指作為供電或通訊系統之一部分,或與該類系統連接之配件、 裝置、用電器具、燈具、機具及類似物件之通用名詞。

五、供電設備:指產生、變更、調整、控制或安全防護之電能供應設備。

六、供電站:指任何建築物、房間或獨立空間內部裝設有供電設備,且依 規定僅合格人員可進入者,包括發電廠(場)、變電所(站)及其相 關之發電機、蓄電池、變壓器及開關設備等房間或封閉體。但不包括 亭置式設備之設施及人孔與配電室內之設備。

(一)發電廠(場):指設有適當設備可將某種形式之能源,即化學能、 核能、太陽能、機械能、水力或風力發電等轉換產生電能之廠區, 包括所有附屬設備與運轉所需要之其他相關設備,不包括專供通訊 系統使用之發電設備。

(二)變電所(站):指變壓器、開關設備及匯流排等設備封閉式組合之 場所,用以在合格人員控制下,開閉電能或改變其經過電能之特性 。

七、安培容量:指導體(線)在指定熱條件下,以安培表示之承載電流容 量。

八、電壓:指任何二導線間或導線與大地間電位差之有效值或均方根值。 電壓除另有規定外,係以標稱值表示。系統或電路之標稱電壓,係針 對系統或電路所指定之電壓等級數值,系統之運轉電壓可能變動高於 或低於此數值,依其應用之情形及電壓之分類如下:

(一)未被有效接地之電路電壓:指電路任何二導線間可獲致之最高標稱 電壓。

(二)定電流電路之電壓:指電路正常滿載下最高電壓。

(三)被有效接地電路之電壓:除另有指明者外,指電路中任何導線與大 地間所得到之最高標稱電壓。

(四)對地電壓分以下二種情形: 1.被接地電路:指電路中任何之導體與該電路被接地之點或導體間 可獲之最高標稱電壓。 2.非被接地電路:指電路中任何二導體間可獲得之最高標稱電壓。

(五)導體之對地電壓分以下二種情形: 1.被接地電路:指電路中之導體與該電路中被接地之點或導體間之 標稱電壓。 2.非被接地電路:指電路中之導體與該電路中其他任何導體間之最 高標稱電壓。

(六)電壓之分類:電壓七百五十伏特以下而經接地者,為任一相與大地 間之電壓。其分類如下: 1.低壓:電壓七百五十伏特以下者。 2.高壓:電壓超過七百五十伏特,但未滿三十三千伏者。 3.特高壓:電壓三十三千伏以上者。

九、電路:指供電流流通之導線或導線系統。

十、回路:指電源端至受電端為一組三相、二相或單相之電路稱為一回路 。

十一、電流承載組件:指用於電路中連接至電壓源之導電組件。

十二、導體(線):指通常以電線、電纜或匯流排之形式呈現,適用於承 載電流之材料。依其用途有以下之線材: (一)束導線:指含二條以上導線之組合體,當作單一導線使用,並使 用間隔器保持預定之配置形態。此組合體之單獨導線稱為子導線 。 (二)被覆導線:指以未具額定絕緣強度或以額定絕緣強度低於使用該 導線之電路電壓介電質被覆之導線。 (三)被接地導線:指被刻意接地之導線,採用直接接地或經無啟斷功 能之限流裝置接地者。 (四)接地導線:指連接設備或配線系統與接地電極之導線。 (五)絕緣導線:指被以不低於使用該導線線路電壓之額定絕緣強度之 非空氣之介電質所覆蓋之導線。 (六)橫向導線:指將一線路導體以一角度自一水平方向延伸至另一水 平方向,且完全由同一支持物支撐之電線或電纜。 (七)垂直導線:指桿或塔上與架空線路約成垂直之路燈線、接戶線、 變壓器引接線等。 (八)架空供電或通訊用之線路導線:指承載電流,沿導線之路徑延伸 ,以桿、塔或其他構造物支撐之電線或電纜,不包括垂直導線或 橫向導線。 (九)開放式導線:指一種供電線路或通訊線路之架構,其導線為裸導 線、被覆導線或無接地遮蔽之絕緣導線,在支持物上直接或經絕 緣礙子個別支撐者。

十三、中性導體(線):指除相導體(線)外之系統導體(線),提供電 流返回到電源之路徑。非所有之系統均有中性導體(線),例如非 被接地之三角接法(△)系統僅包括三個帶電相導體(線)。

十四、遮蔽線:指一條或多條未必被接地之電線,平行架設於相導體上方 ,以保護電力系統避免遭雷擊。

十五、接戶線:指連接供電線路或通訊線路與用戶建築物或構造物接戶點 間之導線。

十六、電纜:指具有絕緣層之導線,或有被覆而不論有無絕緣層之單芯電 纜,或彼此相互絕緣之多芯電纜。

十七、被覆:指用於電纜上之導電性保護被覆物。

十八、絕緣:指以包括空氣間隔之介電質做隔離,使與其他導電面間之電 流路徑具高電阻。

十九、外皮:指電纜之芯線、絕緣層或被覆外之保護包覆物。

二十、終端:指提供電纜導線出口之絕緣裝置。

二十一、被接地:指被連接至大地或可視為大地之導電體。

二十二、被有效接地:指被刻意透過接地連接,或經由具低阻抗且有足夠 電流承載能力之連接,連接至大地,以避免可能危及設備或人員 之電壓產生。

二十三、被接地系統:指導線系統中,至少有一條導線或一點被刻意地直 接或透過無啟斷功能之限流裝置接地者。

二十四、單點被接地系統/單一被接地系統:指一導線系統,其內有一條 導線被刻意在特定位置,一般在電源處,直接接地者。

二十五、多重接地/多重接地系統:指導線系統內之中性導體(線)於特 定之間距內被刻意直接接地。此種接地或接地系統未必被有效接 地。

二十六、搭接:指導電性組件之電氣互連,用以維持其同一電位。

二十七、導線管:指導線或電纜用之單一封閉管槽。

二十八、管槽:指任何特別設計僅供導線使用之通道。

二十九、自動:指自我動作,即由一些非人為之作用,例如電流強度改變 、非手動操作,且無人為介入,而以其本身之機制來動作者。需 要人為介入操作之遠端控制,並非自動,而係手動。

三十、開關:指一種開啟與閉合或改變電路連接之裝置,除另有規定外, 指以手動操作之開關。

三十一、供電中:指線路與設備連接至系統,並有輸送電力或通訊信號能 力時,不論此類設施是否正供電至電氣負載或信號設施,均被視 為供電中。

三十二、停用中:指線路及設備自系統中隔離,且無意使其具傳輸電能或 通訊信號能力時,視為停用中。

三十三、帶電:指電氣連接至具有電位差之電源,或充電至其電位與鄰近 區域之大地顯著之電位差。

三十四、暴露:指沒有被隔離或防護。

三十五、封閉:指以箱體、圍籠或圍籬包圍,以保護其內部設備,在一般 狀況下,防止人員或外物之危險接近或意外碰觸。

三十六、隔離:指除非使用特殊方式,否則人員無法輕易觸及。

三十七、防護:指蓋板、外殼、隔板、欄杆、圍網、襯墊或平台等,以覆 蓋、圍籬、封閉,或其他合適保護方式,阻隔人員或外物之可能 接近或碰觸危險處。

三十八、合格人員:指已受訓練且證明對線路與設備之裝設、施工、操作 及潛在危險有足夠知識之人員,包括對工作場所內或附近會暴露 於供電與通訊線路及設備之辨識能力。正在接受在職訓練及在此 類訓練課程中之從業人員,依其訓練等級,證明其有能力安全完 成工作,且在合格人員直接指導下之人員,均視為執行此類工作 之合格人員。

三十九、跨距:指同一線路相鄰兩支持物間之水平距離,又稱為徑間距離 。於電桿者,謂之桿距;於電塔者,謂之塔距。

四十、跨距吊線:指一種輔助懸吊線,用以支撐一個以上滑接導體(線) 或照明燈具,輔助其連接至供電系統。

四十一、固定錨:指供防墜保護系統連接物連接用之牢固點。

四十二、共用:指同時被二個以上之電業所使用。

四十三、合用:指同時被二個以上之公用事業所使用。

四十四、結構物衝突:係指一條線路設置於第二條線路旁時,假設任一線 路之導線均無斷線,若第一條線路傾倒會導致其支持物或導線與 第二條線路之導線碰觸之情形。該第一條線路稱為衝突結構物。

四十五、間隔:指二物體表面至表面間之淨空距離,通常充滿空氣或氣體 。

四十六、間距:指二物體中心對中心之距離。

四十七、導體遮蔽層:指用以包覆電纜導體之封皮,使其與電纜絕緣層間 之接觸面,保有一等電位面。

四十八、絕緣體遮蔽層:指用以包覆電纜絕緣層之封皮,使其在絕緣層接 觸面具等電位面,包括非磁性金屬遮蔽層。

四十九、位於供電設施空間之光纖電纜:指以架空或地下之方式,裝設於 供電設施空間中之光纖電纜。

五十、位於通訊設施空間之光纖電纜:指適用於通訊線路,以架空或地下 之方式,裝設於通訊設施或空間中之光纖電纜。

五十一、弛度:指導線至連接該導線兩支撐點間直線之鉛垂距離。除另有 規定外,弛度係指跨距中心點之下垂度,如圖七所示。其分類如 下: (一)最初無荷重弛度:指在任何外部荷重加入前之導線弛度。 (二)最終弛度:指導線在其所在間隔範圍內,經過一相當時間承載 指定荷重或等效荷重及荷重移除後,在外加荷重及溫度之特定 條件下導線之弛度。最終弛度應包括彈性疲乏變形之影響。 (三)最終無荷重弛度:指導線在其所在間隔範圍內,經過一相當時 間承載指定荷重或等效荷重及荷重移除後,導線之弛度。最終 無荷重弛度應包括彈性疲乏變形之影響。 (四)總弛度:指導線所在區域,將該區域冰載荷重等效計入導線總 荷重之情況下,導線至連接該導線兩支撐點間直線之鉛垂距離 。 (五)最大總弛度:指位於連接導線兩支撐點直線之中間點總弛度。 (六)跨距中之視在弛度:指於跨距中,導線與連接該導線兩支撐點 直線間所測量垂直於該直線之最大距離,如圖七所示。 (七)在跨距中任何一點之導線弛度:指由導線之特定點與連接該導 線兩支撐點直線間,所測得之鉛垂距離。 (八)在跨距中任意點之視在弛度:指跨距中導線之特定點與連接該 導線兩支撐點直線間,所測量垂直於該直線之距離。

五十二、最大開關突波因數:係以對地電壓波峰值之標么值(PU)表示, 斷路器之開關突波基準,為斷路器動作所產生之最大開關突波值 ,有百分之九十八機率不超過上述之突波基準,或以其他設施產 生最大預期開關突波基準,以兩者中較大值為準。

五十三、爬登:指上升與下降之垂直移動及水平移動,以進入或離開工作 平台。

五十四、支持物:指用於支撐供電或通訊線路、電纜及設備之主要支撐單 元,通常為電桿或電塔。依其是否可隨時爬登,分類如下: (一)隨時可爬登支持物:指具有足夠手把或腳踏釘之支持物,使一 般人員不需使用梯子、工具、裝備或特別使力即可攀爬。 (二)非隨時可爬登支持物:指不符合前目規定之支持物,例如支線 ,或電桿、電塔塔腳等支持物,其最低之二個手把或腳踏釘彼 此間,或其最低者與地面、其他可踏觸表面間之距離不小於二 .四五公尺或八英尺。電塔上之對角支架除固定點外,不視為 手把或腳踏釘。

五十五、斜撐:指支撐支持物或構架之配件;其包括支架、橫擔押及斜材 等。

五十六、預力混凝土支持物:指內含鋼筋之混凝土支持物,該鋼筋在混凝 土養護之前或之後被拉緊及錨定。

五十七、斷路器:指在正常電路情況下,有投入、承載及啟斷電流能力, 並能在特定時間投入、承載及在特定非常態狀況下,例如短路時 ,有啟斷電流能力之開關裝置。

五十八、斷電:指以啟斷開關、隔離器、跳接線、分接頭或其他方式自所 有之供電電源隔離。

五十九、無荷重張力: (一)最初:指在任何外部荷重加入前,導線之縱向張力。 (二)最終:指導線在其所在荷重區內,經過一相當時間承載指定荷 重或等效荷重及荷重移除後,導線之縱向張力。最終無荷重張 力應包括彈性疲乏潛變之影響。

六十、礙子:指用以支撐導線,且使其與其他導線或物體間具有電氣性隔 離之絕緣器材。

六十一、道路:指公路之一部分,供車輛使用者,包括路肩及車道。

六十二、路肩:指道路之一部分,緊鄰車道,供緊急時停放車輛使用,及 供路基與路面之橫向支撐。

六十三、車道:指供車輛行駛之道路,不含路肩及可供全天停車之巷道。

六十四、回填物:指用以充填開鑿洞穴、溝槽之物質,例如沙子、碎石子 、控制性低強度回填材料(CLSM)、混凝土或泥土。

六十五、隔距:指兩物體間量測表面到表面之距離,且其間通常充填固態 或液態之物質。

六十六、管路:指一種內含一個以上導線管之構造物。

六十七、管路系統:指任何導線管、管路、人孔、手孔及配電室所結合而 成之一個整合體。

六十八、人孔:指位於地面下之箱體,供人員進出,以便進行地下設備與 電纜之裝設、操作及維護。

六十九、手孔:指用於地下系統之封閉體,具有開放或封閉之底部,人員 無須進入其內部,即可進行安裝、操作、維修設備或電纜。

七十、配電室:指一種具堅固結構之封閉體,包括所有側面、頂部及底部 ,不論在地面上或地面下,僅限合格人員可進入安裝、維護、操 作或檢查其內部之設備或電纜。該封閉體可有供通風、人員進出 、電纜出入口及其他供操作配電室內設備必要之開孔。

七十一、拖曳鐵錨:指固定於人孔或配電室牆壁、天花板或地板上之錨具 ,作為拖曳電纜附掛索具之用。

七十二、拖曳張力:指佈放電纜時,施加在電纜上之縱向拉力。

七十三、側面壓力:指佈放電纜時,施加在電纜上之擠壓力。

七十四、標籤:指為防止人員意外之明顯警告標誌,例如「危險」、「工 作中」等,掛牌或掛有標籤之設備表示該設備禁止操作,以確保 人員安全。

七十五、出地纜線:指地下電纜引出地面之部分。

七十六、亭置式設備:指設於地面安裝檯上之封閉式設備,其封閉體外部 為地電位。

七十七、洞道:指涵洞、潛盾洞道、推管洞道等地下構造物,包括其附屬 之直井、通風孔、機房或出入口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