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線路及設備之檢查與測試 ( 106 年 10 月 24 日)
第54條
架空線路於運轉期間須查驗或調校之部分,其配置應能提供適當之爬登空 間、工作空間,與導體(線)間之間隔及其所需之工作設施,供從業人員 接近及作業。

第55條
架空線路竣工後,應先經巡視及檢查或試驗後,方可載電。

供電中之線路及設備,其檢查及測試規定如下:

一、當線路及設備投入供電時,應符合本規則相關規定。

二、線路及設備應依經驗顯示之必要期間定期檢查。

三、必要時,線路及設備應執行實務測試,以決定維護需求。

四、檢查或測試結果若有任何情況或不良項目,致有不符合本規則規定之 虞者,應儘速改善。未能及時改善者應予記錄,並保存至改善完成為 止。但其情況或不良項目有危害生命或財產之虞者,應儘速修復、切 離電源或隔離。

停用中線路及設備,其檢查及測試規定如下:

一、不常使用之線路及設備於投入供電前,應依實際需要檢查或測試。

二、暫時停用之線路及設備,應維持在安全狀態。

三、永久停用之線路及設備應予移除,或維持在安全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