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架設於不同支持物上支吊線、導線及電纜間之間隔 ( 106 年 10 月 24 日)
第92條
若實務可行情況,相互交叉之支吊線、導線或電纜應架設於共同支持物上 。若不可行,須架設於不同支持物上任何兩交叉或相鄰之支吊線、導線或 電纜,於跨距中之任何位置,其水平或垂直間隔,不得小於第九十三條至 第九十六條規定。支吊線、導線或電纜擺動範圍及間隔範圍規定如下:

一、擺動範圍:導線擺動範圍應依下列導線擺動最大位移點之軌跡構成, 如圖九二~一所示:

(一)攝氏十五度之無風位移時,最初無荷重弛度之導線位置 A 至最終 無荷重弛度即導線位置 C。

(二)支吊線、導線或電纜在攝氏十五度,從靜止狀態受二百九十帕(Pa )或三十公斤/平方公尺之風壓吹移,其位移包括懸垂礙子及支持 物擺動部分,其中最初弛度點偏移至導線位置 B,最終弛度點偏移 至導線位置D。若線路全跨距非常靠近能擋風之建築物、地形或其 他阻礙物,使風無法從任一邊橫向吹過導線者,其風壓得縮減至一 百九十帕(Pa)或二十公斤/平方公尺。樹木不得作為線路之擋風 物。

(三)最終弛度於第八十八條規定荷重狀態下所產生之最大弛度即導線位 置E。

二、間隔範圍:有關圖九二~二所示之間隔範圍,應依第九十三條規定之 水平間隔及第九十四條至第九十六條規定之垂直間隔決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