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支吊線、導線、電纜及設備等與地面、道路、軌道或水面之垂直間隔 ( 106 年 10 月 24 日)
第90條
電壓超過二十二千伏之支吊線、導線、電纜及設備中未防護硬質帶電組件 ,其與地面、道路或水面之垂直間隔規定如下:

一、電壓超過二十二千伏至四百七十千伏者,其間隔應依附表八九~一或 附表八九~二所示值,超過二十二千伏部分,每增加一千伏須再加十 毫米或○.四英寸。電壓超過四百七十千伏者,其間隔應依第九十一 條規定。電壓超過五十千伏之線路,其增加間隔應以最高運轉電壓為 基準。

二、電壓超過五十千伏,除依前款規定間隔外,海拔超過一千公尺或三千 三百英尺部分,每三百公尺或一千英尺間隔應再增加百分之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