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支吊線、導線、電纜及設備等與地面、道路、軌道或水面之垂直間隔 ( 106 年 10 月 24 日)
第89條
支持物上之支吊線、導線、電纜、設備及橫擔等與地面、道路、軌道或水 面之垂直間隔規定如下:

一、支吊線、導線及電纜與一般情形下可接近之地面、道路、軌道或水面 等之垂直間隔,不得小於附表八九~一所示值。

二、設備中未防護硬質帶電組件,例如電纜終端接頭、變壓器套管、突波 避雷器,及連接至上述硬質帶電組件,且弛度不會變化之短節供電導 線,與地面、道路或水面之垂直間隔,不得小於附表八九~二所示值 。

三、開關操作把手、設備箱體、橫擔、平台及延伸超出結構體表面外斜撐 與地面、道路或水面之垂直間隔,不得小於附表八九~二所示值。上 述間隔不適用於格狀鐵塔結構內之斜撐、電桿間之 X 斜撐及支撐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