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支吊線、導線、電纜及設備等與地面、道路、軌道或水面之垂直間隔 ( 106 年 10 月 24 日)
第88條
第八十九條第一款規定之垂直間隔,適用於下列導線溫度及荷重情況下, 所產生之最大最終弛度之表面間距離:

一、導線運轉溫度為攝氏五十度以下者,以攝氏五十度為準之無風位移。

二、線路設計之導線最高正常運轉溫度超過攝氏五十度者,以導線最高正 常運轉溫度為準之無風位移。

三、若線路經過下雪地區,且前二款之對地基本垂直間隔係由支吊線及導 線著冰條件決定者,應另考慮前二款所規定溫度下無荷重支吊線及導 線弛度與攝氏零度無風位移,厚度六毫米,比重○.九之等效圓筒套 冰下支吊線及導線弛度之差,取此差值與前述弛度差值之較大者為增 加間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