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各種等級之線路與設備關係 ( 106 年 10 月 24 日)
第72條
不同之二條線路,其中至少一條為供電線路者,應予隔開,以避免線路相 互衝突。若實務上無法降低衝突時,儘量隔開衝突線路,並依第五章規定 之建設等級予以裝設,或將二線路合併在同一支持物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