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支持物 ( 106 年 10 月 24 日)
第68條
支線之保護及標示規定如下:

一、暴露於人行道或人員常到處之支線,其地面端應以一.八公尺以上之 堅固且明顯之標識標示之。標識可使用與環境成對比之顏色或顏色圖 案加強可視度。

二、位於停車場內之固定錨,其支線應予標示或保護以避免車輛之碰觸。

三、位於道路外或停車場外之支線錨,得不予保護或標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