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支持物 ( 106 年 10 月 24 日)
第66條
導體(線)架設於非僅供或非主要供該線路用之支持物上,應符合本規則 之規定。相關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要求採取額外之預防措施,以避免損 壞支持物或傷害其使用者。導體(線)應避免以樹木或屋頂為支撐。但接 戶導線於必要時得以屋頂為其支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