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線路、支持物及設備之接地 ( 106 年 10 月 24 日)
第62條
同一支持物上之多條非載流通訊電纜吊線,暴露在電力碰觸、電力感應或 雷擊危險下者,應依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之最大接地間隔共同搭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