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線路、支持物及設備之接地 ( 106 年 10 月 24 日)
第57條
架空線路之電路接地規定如下:

一、共同中性導體(線):一次側及二次側電路所使用之共同中性導體( 線),應被有效接地。

二、其他中性導體(線):一次側線路、二次側線路及接戶中性導體(線 )應被有效接地。但設計作為接地故障檢出裝置及阻抗限流裝置之電 路,不在此限。

三、其他導體(線):非中性導體(線)之線路或接戶線導體若需接地, 應被有效接地。

四、突波避雷器之動作若與接地有關,應被有效接地。

五、以大地作為電路之一部分者:

(一)電路之設計,不得利用大地作為正常運轉下該電路任何部分之唯一 導體(線)。

(二)在緊急狀況下及有時限之維護期間內,雙極高壓直流電系統得以單 極運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