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通訊設備之接地及搭接附加規定 ( 106 年 10 月 24 日)
第46條
接地導體(線)應連接至下列接地電極:

一、接戶設施若被接地至接地電極上,接地導體(線)可接至被接地之接 戶線金屬導線管、接戶設備箱體、接地電極導體或接地電極導體之金 屬封閉體。

二、若無前款規定之接地方式可採用,接地導體(線)得接至第二十二條 規定之接地電極。

三、若無前二款之接地方式可採用,接地導體(線)得接至第二十三條至 第二十九條規定之接地電極。適用第二十四條規定時,鐵棒或鋼棒之 截面直徑不得小於十三毫米或○.五英寸,且長度不得小於一‧五公 尺或五英尺。若為第二十四條第三項但書第一款規定之情形者,釘入 深度應達一‧五公尺或五英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