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接地導體(線)之分隔 ( 106 年 10 月 24 日)
第44條
若供電系統及通訊系統均在一合用支持物上被接地,此二系統應使用一單 一接地導體(線),或二系統之接地導體(線)應搭接。但依第三十八條 規定分別佈設者,不在此限。

若供電系統一次側與二次側中性導體(線)間維持隔離,通訊系統之接地 僅可連接至一次側接地導體(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