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接地導體(線)之分隔 ( 106 年 10 月 24 日)
第42條
在多重接地系統上,一次側與二次側中性導體(線)應依第三十九條規定 互連。有必要分隔中性導體(線)時,應藉放電間隙或同等功能之裝置互 連。該間隙或裝置之六十赫(Hz)崩潰電壓值不得超過三千伏。

於每個用戶進屋線之接地外,在二次側中性導體(線)上至少應有一個其 他接地連接,其接地電極距一次側中性導體(線)及避雷器接地電極不得 小於一‧八公尺或六英尺。

若一次側與二次側中性導體(線)未直接互連,一次側接地導體(線)或 二次側接地導體(線),應有六百伏特之絕緣耐壓,且二次側接地導體( 線)應依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防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