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接地導體(線)之分隔 ( 106 年 10 月 24 日)
第41條
在非接地或單點接地系統上,二次側中性導體(線)未依第三十九條規定 與一次側突波避雷器接地導體(線)互連者,得藉一放電間隙或同等功能 之裝置互連。該間隙或裝置之六十赫(Hz)崩潰電壓值不小於一次側電路 電壓值之二倍,且不需超過十千伏。

於每個接戶進屋點接地外,在二次側中性導體(線)上至少應有一個其他 接地連接,其接地電極距避雷器接地電極不得小於六.○公尺或二十英尺 。一次側接地導體(線)或二次側接地導體(線)應有六百伏特之絕緣耐 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