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接地電極 ( 106 年 10 月 24 日)
第29條
直埋之鋼桿若符合下列規定,得作為接地電極:

一、鋼桿周圍之回填物為原有之泥土、混凝土、其他導電性材質。

二、鋼桿直接與大地接觸,其埋設深度不小於一‧五公尺或五.○英尺, 且無非導電性覆蓋物。

三、鋼桿之直徑不小於一百二十五毫米或五英寸。

四、鋼桿之金屬厚度不小於六毫米或四分之一英寸。

其他長度或組態之金屬桿,若有合格之工程分析支持其適用性者,得作為 接地電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