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纜線出地裝置通則 ( 106 年 10 月 24 日)
第278條
供電導線或電纜引出地面上,應依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予以機械保護, 其保護範圍延伸至地面下至少三百毫米或一英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