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距地下構造物或其他電纜之隔距小於三百毫米或十二英寸 ( 106 年 10 月 24 日)
第277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以相同深度埋設,且隔距不予限制:

一、經管理單位協議同意之供電電纜及導線與非金屬供水管及排水管間。

二、經管理單位協議同意之通訊電纜及導線與非金屬供水管及排水管間。

三、符合前條規定,且經管理單位協議同意之供電電纜或導線、通訊電纜 或導線、非金屬供水管及排水管間。